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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算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照样要缴
来源:首席会计资讯网    浏览: 次    2017-12-25 17:46:35

  [案情回顾]

  王某于2015年2月24日到沈阳某披萨店工作,任实习店长,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未缴纳保险。双方约定基本工资2300元、伙食补助每天20元、满勤100元、话费补助80元,每月15日发放工资。此外,双方还约定每周三休息。同年4月9日,王某因右膝扭伤到医院就诊治疗,医嘱王某休息一周。4月15日,该披萨店没有为王某发放工资,王某没有继续上班。

  王某诉至法院,要求该披萨店支付其3月1日至4月7日工资、4月9日至15日病假工资、2月24日至4月15日延时工资、2月24日至4月7日周末加班工资、4月5日法定假日工资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共计2万余元元。

  该披萨店辩称,王某只工作了1个月,还是试用期,以脚受伤为由,就不来工作,没有出具相应的请假条,没有到店说明情况,在脚伤好后无故离职。由于是试用期,所以没有为其缴纳保险。

  另查,2015年3月、4月,王某按照个体从业人员每月交纳了500余元的养老保险,其中个人缴纳金额约200元。

  [案例解读]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条,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、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、休息休假的权利、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、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、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、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。另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一条规定: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,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,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,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

  这起纠纷中,王某自2015年2月24日到该披萨店工作,虽未签订劳动合同,但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。2015年3月1日至4月7日王某正常工作,用人单位应发放此期间工资。

  关于王某主张的赔偿其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,因双方自2015年2月2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该披萨店应当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。现王某自行缴纳了2015年3月、4月的养老保险,该披萨店应返还其应承担的部分630元。

  关于王某主张的病假工资问题,根据其提供的沈阳七三九医院的诊断书,因右膝受伤医嘱休息一周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劳动者生病休息期间按照工资的60%支付病假工资,予以支持。

  关于法定假日工资问题,该天是周日,依约定王某该日期不休息。故该披萨店应支付其三倍日工资,作为法定假日加班费414元。

  关于延时工资问题,王某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延时工作,不予支持;而周末加班工资问题,因双方约定王某每周三休息,周末工作,应视为双方对周末上班的工资已经包含在工资总额中。

  关于王某主张的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,因该主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,不予审理。

  因此,该披萨店应支付王某工资、病假工资、养老保险金、法定假日工资差额共计5000余元。本报记者 王月

整理自网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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