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我们 | 联系我们 | 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
 
首 页 政策法规 财经资讯 国际前沿 财税咨询 培训考试 企业管理 代理服务 联系我们
首页 > 代理服务 > 代理记账 > 企业委托代理记账需提供资料 > 正文
  资讯搜索
类别:
标题:
企业委托代理记账需提供资料
来源:首席会计资讯网    浏览: 次    2017-12-25 17:49:30
  委托方方应于每月30日前(一般纳税人于次月3日前)将本月会计做帐所需完整、有效的原始票据及资料移交,资料包括:
  (1)、银行:现金支票存根、转帐支票存根、银行进帐单、银行汇款单、银行无承付通知单、银行利息单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等。
  (2)、现金:企业报销的支出凭单、使用现金购买物品的各类发票、工资表、现金收支票据等。包括办公费、差旅费、招待费、维修费、汽车费、房租物管水电气费等。
  (3)、一般纳税人:购入商品的发票、购进商品的发票和入库单、销售商品的出库单、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清单、销售发票的抄税清单等。
  (4)、发票:企业开具的收入发票、发票使用明细表等。
  (5)收据:本企业收取其他应收款、应收账款、承兑汇票等开出的收据;其他企业收取本企业的其他应付款、应付账款、背书的承兑汇票等开具的收据。
  (6)、库存商品(产品)盘存表。
  (7)、报税所需证件及其他会计资料等。
关于我们    联系我们   留言咨询    返回首页    返回顶部
Copyright ©  首席会计资讯网-小岛生活  京ICP备09014451号-3
Email:qhdcfo@163.com  QQ:495188253
技术支持:逃逸空间网络工作室